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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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九號聲請人 羅自坤
李讓李諦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邵慶芳 聲請人 邵維恆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邵曰仁
楊敦玲 聲請人 陳慰華
陳慰民 林頌君 林頌安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邵含芳
林宗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 寸麗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又同條項第二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九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對之聲請再審。惟查原確定裁定於理由項下,認定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七號裁定(下稱第一一七七號裁定)以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為無理由,而於主文諭知駁回,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裁判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至聲請人其餘再審事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與第一一七七號裁定無涉。因而於主文為駁回之諭知,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裁判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至其餘再審意旨,無非說明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則與原確定裁定無涉。從而聲請人執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要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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