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簡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溢收訴訟費用退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簡聲字第二四號聲請人 劉鐘玉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霽塘 間溢收訴訟費用退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簡抗字第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定有明文。所稱裁定,包括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上開法條規定而以裁定駁回,經當事人抗告,最高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在內。本件聲請人就原第二審法院認其抗告不合上開法條規定而予以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則其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難謂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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