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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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確認遺產數額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繼承被繼承人 鄭標隆
遺產數額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確認,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性質上屬確認之訴,應認
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仕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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