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27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溢鐮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31,930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0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