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27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溢鐮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31,930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0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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