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7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7年10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零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
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