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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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邱創標 相對人即失蹤人 邱明 失蹤前最後住所: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邱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平鎮市○鎮里○○鄰○○路○○○號)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
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子,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95年8月10日離家出走後,即不知去向,迄今生死不明已逾5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1年度家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家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復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相對人之在監在押資料、前案紀錄、財產及所得資料、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均查無相對人相關資料,有本院查詢表8紙、勞工保險局102年1月14日保承資字第10210013040號覆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102年1月15日健保桃字第1023030845號覆函在卷可按。此外,亦經證人即相對人之媳婦 邱陳鳳嬌 於本院102年1月31日調查時到庭證述在卷。經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95年8月10日時已逾80歲,其於當日離家出走後,即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95年
8月10日失蹤,計至98年8月10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