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13年度司催字第320號聲請人 劉嘉欣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智婷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3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3ND-00157737-1股票11000002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3ND-00157738-3股票11000003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3594-0股票1400004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14990-2股票1768005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19935-9股票1158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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