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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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致豪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致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致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黃致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則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僅嗣應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民國102年起即有多次施用毒品、竊盜前科並入監執行,素行不良且呈現其特殊之人格特質與犯罪傾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1、3、6、9所示之罪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之性質均相同,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11年9月至000年0月間;如附表編號2、4、5、7、8所示之竊盜罪,犯罪手段雷同、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另附表編號5所示之侵入建築物罪則係妨害他人居住安寧自由;其中編號1至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9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暨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刑罰經濟暨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受刑人黃致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09/16111/09/22111/12/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871、311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806號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530號112年度簡字第594號112年度簡字第635號判決日期112/01/30112/03/14112/03/16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530號112年度簡字第594號112年度簡字第6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07112/04/21112/04/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32號(已執畢)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97號(112執緝669號,已執畢)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22號(112執緝668)編號1至7由本院112聲2967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黃致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侵入建築物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1次)、有期徒刑3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03/09111年10月4日、111年11月8日至同年月15日112年1月19日上午10時許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119號、111年度偵字第7796、9782、10639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54、655、656號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119號112年度簡字第1092號112年度簡字第788號判決日期112/04/19112/05/05112/03/31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119號112年度簡字第1092號112年度簡字第78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4/19112/06/16112/05/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55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26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80號編號1至7由本院112聲2967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黃致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04/10111/10/07112/02/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946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8號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388號112年度易字第227號112年度簡字第2752號判決日期112/05/31112/06/21112/07/2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388號112年度易字第227號112年度簡字第27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7/15112/08/01112/08/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75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4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063號編號1至7由本院112聲2967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