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4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偉雄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037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245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2年7月16日前往告訴人即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新北市林口區東湖國小(下稱東湖國小)之幼兒園內施工,於施工過程中因設備使用問題與他人發生爭執,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2年7月16日10時許,持打石工具將告訴人所有之幼兒園右側門口之玻璃敲破,造成玻璃破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賴建如、粘郁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