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57號聲請人 林福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6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0年除字第17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億揚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10年8月5日132,300元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