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 廖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竹彰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96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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