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號

原告 楊原仲

楊進展

楊明珠

楊禎輝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 律師

石金堯 律師

被告 陳秀珠 (即 楊英郎 之繼承人)

楊舜文 (即楊英郎之繼承人)

楊劼夌 (即楊英郎之繼承人)

黃志芳

黃志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珠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而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均為8分之1,且該地面積為7,706.22平方公尺,於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18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調卷第41至4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78,39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7,706.22㎡公告土地現值1,318元/㎡原告權利範圍(1/8+1/8+1/8+1/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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