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請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代理人 謝孟芳

余亭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8月1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支票附表:    (同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裁定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民國)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徐市凱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0299435027398

25,000元

112年9月5日

266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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