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06號

原告 蔡文揚 年籍詳卷

被告 康薰云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康薰云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3年度金訴字第28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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