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就聲請人甲○○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99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莊素美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就聲請人甲○○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99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