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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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上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育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113年度審簡字第75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5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趙育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