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13號原告 張夢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明吉 即風華聯合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所列被告「謝明吉即謝明吉風華聯合診所」,目前名稱為「謝明吉即謝明吉口腔顎面外科牙醫診所」,請確認是否更正被告名稱。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