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80號聲請人 李明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2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簡如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X2797582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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