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1號原告甲O被告 黃威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朱家毅
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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