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97號原告 程祖逖 被告 楊智傑 (原名: 楊志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