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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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債務人 江盛豪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台端等居住成員自76年起陸續居住於目前承租地,請說
明何時起已由債務人負擔全部租賃租金?所有居住成員無法分擔租金之理由及證明文件。雖債務人 陳報 江盛嘉 等人之遷出,但戶籍仍設於該戶中,請明遷出日期及戶籍未遷出原因。
2.說明債務人前配偶未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之理由。
3.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而不成立之證明書。
4.說明債務人與 李佩宸 所育另名未成年女江○○之扶養及監護由何人負擔。
5.說明債務人與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第一產物保險公司
之債務種類,金額若干?為何未申報入債權人清冊?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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