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77號上訴人森暉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秀馨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2277號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