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30號上訴人即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德祥 、 張天仁 、李 張文理 、黃 張鳳英 、 黃進賢 、 黃月娥 、 黃如美 、 黃女蓉 、 黃水明 、 陳文隆 、 陳啟煌 、 陳啟禎 及 陳麗雲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
103年1月20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