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6號

聲明人彭○○(代號3345-105177A,真實姓名年籍祥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416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彭○○(代號0000-000000A,名字詳卷)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林勤純

法 官黃斯偉

法 官蔡廣昇

法 官陳德民

法 官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1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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