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34號上訴人親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張鈞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親家ONECITY管理委員會因111年度訴字第2434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