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告 賀姿華 原告與被告 賴清祥賴曾香彩賴雪如賴雪玉許乃文梁家茜許芷瑜梁家偉梁愛月林香津林吳淑卿許世權林弘一林弘忠許恒華林京津林令嫻林穗姬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後,原告於112年3月31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請求為移轉不動產萬分之一,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4萬3400元,原告自行計算訴訟標的價額285萬1716元(8316元+284萬3400元=285萬1716元),於112年3月31日自行繳納裁判費2萬9314元,嗣經本院通知原告確認本件訴之聲明,原告於112年4月24日提出命履行契約債權讓與狀,表明本案聲明請求金額為8338萬元,應屬擴張訴之聲明,是本件訴訟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33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萬5744元,經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2萬9314元,尚欠71萬6430元(計算式:74萬5744元-2萬9314元=71萬6430元)未繳納,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71萬64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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