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立恩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配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吉配配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張嘉珍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具狀陳明聲請人負責人之姓名,並陳報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暨提出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立恩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配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吉配配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張嘉珍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具狀陳明聲請人負責人之姓名,並陳報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暨提出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