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0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6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亞馬遜環境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俊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凜睿亞洲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14年5月20日寄存於派出所,經十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年籍資料,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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