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18號原告 劉恒波 被告 劉京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配偶罹病、兄弟死亡或車禍住院等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