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4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4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4321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峰遊覽通運有限公司溫世明曹梅蕙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溫世明」或「 温世明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