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學詩附表:
一、聲請人及其扶養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為何,並應檢附94至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近一年財產歸屬清單。
三、聲請人名下苗栗縣○○鎮○○段第151之6號房屋貸款契約,及苗栗縣泰田段第964之5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四、聲請人主張於民國95年11月1日至95年11月11日因手術住院治療期間收入減少之證明,及聲請人96年11月履行協商事項顯有重大困難而協商毀諾之具體原因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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