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李學詩附表:
一、聲請人因身體外傷手術而造成之醫療支出,除95年11月份住院費用外,於95年11月至96年11月期間內,是否有其他醫療費用支出(例如:持續就診或治療費用)?如有,請提出該收據或證明。
二、聲請人於出院後,是否仍須持續就診或長期治療?若有,請說明該持續就診或治療之期間為期多久?並提出醫院開立須要持續就診或須長期治療之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