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19號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2719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