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7年度交簡上字第1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林靜雯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