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4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堡鴻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年度撤緩偵字第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堡鴻違反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線電通訊主機壹臺(含無線電麥克風)及無線電天線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電信法第58條第2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電信法第58條第2項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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