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676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游悅晨法官林坤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