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使用電腦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19歲上列被告因妨害使用電腦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5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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