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2歲選任辯護人汪玉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4年3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76條第4款規定,於民國93年12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3月14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劉瓊文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