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538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游子萱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108年11月19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本件異議人於108年12月18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