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國旻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國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旻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國旻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1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揭二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82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前揭二案,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8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7年6月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4月4日,經縮刑24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3月11日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