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刑補字第97號聲請人 高長銘 上列聲請人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長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請求刑事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法業於民國100年7月6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名稱為刑事補償法及全文,並自100年9月1日施行,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及「程序從新從優」原則,應以現行之刑事補償法為適用法律之依據。又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再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又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37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認有一案三罪,實屬違憲等語,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惟未依首揭規定附具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