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63號聲請人 陳秋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廖美紅┌─────────────────────────────────────┐│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陳秋季│臺北富邦商│108年6月2日│28,000元│0000000│││││業銀行 埔墘 ││││││││分行│││││├───┼─────┼─────┼──────┼─────┼─────┼──┤│2│陳秋季│臺北富邦商│108年6月11日│24,000元│0000000│││││業銀行埔墘││││││││分行│││││├───┼─────┼─────┼──────┼─────┼─────┼──┤│3│陳秋季│臺北富邦商│108年7月1日│28,000元│0000000│││││業銀行埔墘││││││││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