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邱有田 被告 劉姜子
邱琬期 莊展晟
詹淳皓 陳慶楊
張程佑
羅湍鎂
賴佳琪 陳筱蓓
王皓義
林恆寬 王靖騰
陳子洋 蔡基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漏未記載「陳子洋」「蔡基傑」,應補正如本件被告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告之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除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之被告即劉姜子等人外,尚多記載該案所無之被告「陳子洋」「蔡基傑」,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漏未記載被告「陳子洋」「蔡基傑」,顯係記載疏漏,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家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