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恆寬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恆寬 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恆寬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林恆寬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存單號碼:111年刑保工字第52號,見本院111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號卷第89至90頁)。被告業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2年2月24日上午10時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且將上開傳票合法送達被告,有被告之送達證明書附卷足憑(見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卷二第33頁),詎被告未遵期到庭,又被告於上開庭期查無在監在押之紀錄,竟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112年2月24日刑事報到單、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112年3月30日恆警偵字第11230535700號函暨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表等件可稽(見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卷三第77至83頁、第219至227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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