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自高樓摔下導致罹患頸椎脊骨折病變而癱瘓,必須至教學醫院徹底手術治療,方免永久半身癱瘓,是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經本院向臺灣士林看守所函查被告甲○○健康狀況,是否非保外就醫不能痊癒,據復:被告甲○○身體狀況經台北縣三重醫院醫師來所檢診,診斷為:「甲○○目前身體狀況平穩,頸椎及腰椎退化性病變,目前藥物控制尚可。左大腿「癰」或「癤」併二度感染,目前已有用藥物控制,大有進步,繼續觀察」,有該所九十年一月九日(九○)士所總字第○一○四號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並無罹有疾病非保外醫治顯難治癒之情形。又茲以本案尚未審結,且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所請保外就醫及具保停止羈押,均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蔡明宏法官林政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