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9059號債權人甲○○原名: 陳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各一份(記事欄勿省)。
2、不動產契約書清晰之影本一份(如仍無法辨識,請附陳正本以供本院審核)。
3、另請具狀 陳明 本件是否已向債務人催討之時間或存證信函之證明。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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