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28號上訴人長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28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謝至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