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94年度偵字第87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紅螞蟻彈珠台捌台(含IC板捌片)、遊戲規則看板壹塊、布娃娃貳個、泡泡水參瓶、吹氣棒球棒及吹氣大榔頭各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4年度偵字第87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紅螞蟻彈珠台8台(含IC板8片)、遊戲規則看板1塊、布娃娃2個、泡泡水3瓶、吹氣棒球棒及吹氣大榔頭各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紅螞蟻彈珠台8台(含IC板8片)、遊戲規則看板1塊、布娃娃2個、泡泡水3瓶、吹氣棒球棒及吹氣大榔頭各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見偵查卷第12頁背面),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