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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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40號聲請人甲○○
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嘉麒┌───────────────────────────────────────────────────────┐│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易昶機械實業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豐│97年2月15日│200,000元│AA0000000││││司│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