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鐘銓銘
馮淑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被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告 連建昌 上列被告連建昌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周宛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更多裁判書